20220518【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發展】

 



本次活動邀請政治大學官大偉教授擔任主持,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研究所博士林嘉男擔任主講,台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博士班及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蔡政良教授為與談講者,共計約80名聽眾參與線上講座。



官大偉老師以三個主軸作為本次講座的引言。首先是對「傳統領域」一詞的探討,從還我土地運動開始其實就在探討原住民族與國家之間的土地關係,在1990年代成為了運動語言,並納入原民會的調查工作,不過直到2002年,恢復傳統領域成為陳水扁總統的政見一環,相關法律如原基法、森林法的修法工作才正式開始;接著是關於原住民知識實踐的探究、合作、詮釋與生產,常運用社區參與式製圖、或是所謂傳統領域調查的過程來進行,然而原住民知識是動態的,在文化實踐者的行動、或是研究者身體參與的感受中進行,也在不同學科、部落、政府、學術單位的互動或對話過程(如獵人協會)中被呈現與詮釋;第三點是國土計畫,可以視為傳統領域調查工作的延續,需考量不同文化對空間的定義和意義不同、要如何融於相同願景規劃,因此無論是執行的內容還是程序皆是同等重要的。



林嘉男講師介紹原住民族傳統海域含括的重要概念,並以蘭嶼達悟族海洋文化與海域管理機制為例,討論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的當代發展課題。講者對原住民空間知識的理解,乃是透過土地與社會運動的議題,來學習、認知其在當代面臨的課題;也因此講者帶我們用轉型正義的角度和態度來看待空間治理,因為面臨不同政體轉移而致的主權、治理權、財產權喪失(並非開發利益為主),即是相關爭議的根源。這樣的土地治理權轉移,可以見於國家秩序的建立(如各山地政策)、傳統治理權力取代(如原民會、鄉公所)、與有限權利的授予(如動植物與水源等土地資源利用)等,各體制層面的規訓。例如戡亂時期的港口檢查辦法,相關的漁獲繳交、沒收與證明要求等,是透過警察、軍隊強制執行,造成非自願性的權力遺失。直至今日,在土地管理上,原住民族與政府還是處於權力對立而非多政治主體的狀態。


蘭嶼共由四個行政村、六個部落組成,天空、海洋、山林、聚落、部落灘頭,其中又可再以潮間帶、淺海小魚、一般船釣、飛魚海域等做空間的區分,也對應不同的農漁作業、性別界線、祭儀的發生。社會組織、時間單位、海域空間等單位是互相對應的,而各部落對土地與海洋的治理權也會隨時間和行為進行推移,這樣的資源管理的使用模式,是鑲嵌著社會組織和日常生活實踐的動態過程。也因此當政府嘗試推行漁會組織,希望將蘭嶼納入國家漁業系統時,因漁會是經濟權的形式,與社會組織分工無法連結,導致推行也失敗;另一項國家對海洋環境治理的建立,是國家公園的規劃草案,然而同樣也是與既有運作狀態管理系統無法相融,也因其主體異位的意涵、與生活模式的脫節而難以實行;保護區設立的討論,也隱含了「現行機制需要積極性介入」的意義,企圖取代而非強化現有傳統文化保育機制的模式。目前飛魚季期間的動力漁船限制,仍需要依靠海巡署執法,且水上摩托車等仍可以進入,僅保障了漁權而非完整空間權利,對於自由潛水的禁止公告也無法源依據,這也是現行現行公告傳統海域只具宣示性、無法排除他者使用的架空狀況。


傳統海域權,屬於傳統資源權的一環,是與生活、技術、土地、文化、自決整體性的權利,應回歸到領域的族群整體主權、治權,片面會造成混淆與權利的窄化,如資源權主權限縮在商業經濟的話,就會受到法律與市場管控,而非獨占專有的。即便逐漸走向參與式經營管理的模式,海洋的特質亦在於難以界定tenure,國家力量的介入、自然或人為地景變遷、漁獵行為等政策與社會自然情境的轉換,時間、行為與權力的動態邊界一直依循著不同的權力在改變與打破,現行漁業法、國土法、保護區體系等涵蓋了地上權,卻不具備財產擁有權、先佔權的保障,也僅有漁業方面的經濟權。而我們能做的是,是透過對原住民族土地與海域衝突點的理解和釐清,以及對治理角色的想像擴張,以可以協調法定權限與肯認部落自治能力的法治體系作為願景目標,期待達到從權力侵害結構到權力建立的體制建構。



蔡政良老師以慣習海洋占有權與海洋作為公共財之間的概念差異,討論當代東海岸阿美族傳統海域的概念與實踐概況,並以都蘭部落為例討論原住民族對於傳統海域的積極主權與治權可能性。首先帶回到傳統領域的討論,其套用於海域上面臨最大的問題,可能是界線僵化、靜態的預設,忽略了海不同於陸地的定性,是以季節為單位在變化著。關於傳統海域,其實打破的「海是大家的」的預設。這樣的想法其實源於16世紀的歐洲,為了經濟與殖民利益,運用了神學上的解釋(聖經僅提及路上的先佔權)逐漸穩固「自由海洋」的觀念,之後更發展為海作為共有財的概念。共有財因其特性可能會造成的「共有財的悲劇」,其實代表了其需要國家積極介入(如設立保護區)。然而參照其他國家地區的範例,東南亞國家的海洋治理政策相對偏袒水產漁業養殖,或是著重以保育為名的觀光業,這樣的經濟與保育永續僅是修辭性而無意義的,也剝奪了少數族群權力,呈現出國家海洋治理的失敗。如此的做法顯然與傳統海域的特性脫節,缺乏當地社群的獨佔、擴及到海洋資源管理各個面向(包含文化、地景、變遷等),也失去構成了人與海之間的關係、以及透過海來界定的人群關係的意義。


過去都蘭對於進入海的資格,其實是看個人的能力、是否有進入海洋的技巧與知識,然而,或許是面對商業捕魚行為的競爭與干擾、環境變遷等使得資源缺乏和取得不易的情況,當地也產生傳統海域相關權力的需求。資源調查或許缺乏了洋流、風等「海是動態的」理解,對現存資源的認知與在地感受有所落差;而在現行規範下,各式法律皆無提供自主管理的可能性框架,反而造成只剩下衝突為途徑,甚至有東海岸輪胎刺客的傳言出現,或如面對都蘭鼻成為觀光勝地而過多的垃圾與環境汙染,最後只能先暫時封閉;這些自行設立公告的限制行為、進出等,也因缺乏法律依據而引發爭吵或爭議,或是根本並無實質效果。


命名其實是治理權的一種展現:傳統命名系統包含了海域特色、當地發生的歷史事件、或是海浪拍打等狀聲詞,陸地作為「肚臍」、海域作為「肚子餓的海」也呈現了命名者視海洋與陸地為一連續的整合體、是延續範圍的生活場域;景點的正名如「天空之鏡」海岸到「都歷部落傳統海域—Pacefongan(巴茲風岸)都歷沙灘」,也作為嘗試取回治理權的行動的一環。現行或許沒有嚴格實踐的傳統資源管理規範,然而資料少並不代表完全沒有,也因此都蘭部落也透過如海域權利抗爭公聽會、或是正在進行的自主管理海域提案等方式,來挑戰國家對於海域治理的現況,希望取回相關的自然資源權力,透過行動來促使法律上的效果、結果。



講師說明目前對於傳統領域內的權力,能運用的抵抗、爭取工具僅有諮商同意權,並且是窄化的規範範圍內的才有可能執行的消極、被動的權利。然而自然資源管理、社會生態系統、生態在地知識、社會系統、社群和國家或國際關係等,都是需要同時處理的,因為資源管理系統、人群、空間等都是捆綁在一起。


國家制度的形成與演進,其實反映的是社會習慣與價值,目的不應是取代原有制度,而是要思考如何建立多元主體協商的平台;在地的各個族群、社群也非必要站在對立面,海域治理的規範可以有利害關係人的討論加入,融合各群體的生態知識。因應市場國家進場、人與環境逐漸異化,我們需要重新學習與尋找跟環境建立關係的方式,讓「身體走在講話前面」。而面對文化實踐社群內部,因年齡或想法差異的異質聲音與意見(如機動漁船是否可以代替拼板舟延續飛魚捕撈文化),我們能做的是去了解被迫被公共化的過程和歷史、了解制度規訓的力量,認知到海洋、傳統海域的動態的性質,先留住空間,而非建立一體適用的法規。



紀錄/陳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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